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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建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15日发布部门:组织部 字体大小:

各地级以上市委组织部,各有关高校党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党对民办高校的领导,维护民办高校的和谐稳定,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及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党建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组织,理顺关系,明确民办高校党组织的作用和职责
  (一) 民办高校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必须及时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党组织。民办高校一般建立党的基础委员会,所属院系一般建立党的总支委员会,高年级一般建立学生党支部。
  (二) 民办高校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类管理。广州地区民办高校的党组织隶属省委教育工委管理,其它地区的民办高校的党组织隶属所在地的地级市委(含地级以上,下同)管理;社会团体举办的民办高校的党组织隶属举办方党委管理;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独立学院的党组织隶属举办学院党委管理,非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在广州地区举办的独立学院的党组织隶属省委教育工委管理,在其它地区举办的独立学院的党组织隶属所在地的地级市委管理。
  (三) 民办高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2.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3.完善党组织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发挥党组织集体领导作用。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4.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认真做好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与学校的联系沟通工作。
  5.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党员的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以及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6.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7.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干部的指导、培训和教育,支持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8.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9.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学校董事会、校务会,参与董事会、校务会的重大决策,参加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决定、决策不偏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确保民办高校健康和谐发展。
  二、明确民办高校党组织领导班子的配备与管理
  (一) 党组织领导班子的配备。民办高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党的委员会委员一般为5至7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
  (二) 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任职的基本条件。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必须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的学历,熟悉党务工作,熟悉国家有关高等教育、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组织领导能力比较强,能驾驭大局,公道正派,原则性强,有10年以上的从事高等教育工作或相关工作的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三) 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的选派与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派在职的党员干部、退休党员干部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党员到民办高校担任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由省委教育工委与民办高校隶属的上级党组织共同管理。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是从在职公职人员选派的,一般应是厅、处级干部;在民办高校任职期间,其人事关系和工资福利待遇保留在原单位;离任后回原单位安排工作,或由上级另行调配工作。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是已退休的公职人员的,其在原单位的退休待遇不变。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任职期间,由所在民办高校给予相应的岗位津贴和福利待遇。
  (四) 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原则上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
  三、加强民办高校党员的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一) 积极二慎重地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大发展党员的工作力度,特别要做好在大学生和骨干教师、高学历职称人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加强对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建立健全发展党员的各项工作制度,确保民办高校发展党员的质量。
  (二) 加强党员教育。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党员经常性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素质。深入开展“理想、责任、能力、形象”教育活动,组织党员开展“争创三有一好、争当时代先锋”等主题实践活动,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采取举办培训班、上党课、报告会和组织主题研讨会等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党员集体学习。党员每年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2天。
  (三) 加强党员管理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做好党员联系群众活动,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完善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在民办高校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应转入组织关系。
  四、加强民办高校党务干部队伍建设
  (一) 合理设置党务管理岗位,落实党务工作人员编制。民办校党组织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党务工作机构,一般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和纪律检查等工作部门,并配合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工作机构可单独设立,也可合署设立。师生规模在5000人以上的应配备4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2000-5000人的应配备3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2000人以下的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二) 加强对民办高校党务干部的选拔培养。各级党组织要本着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原则,培养和选拔一批热爱的党务工作、综合质素搞、年富力强且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党务干部。要把民办高校党务干部的选拔培养纳入我省高校干部管理的培养体系,统一规划,加强培训。
   (三) 建立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党务干部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标准,逐步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党务干部的目标管理制度。
  (四) 认真落实民办高校党务干部的待遇。民办高校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党务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保证党务干部的政治待遇有保障,工资收入原则上不低于学校同一层次的管理人员。兼职从事党建工作的人员,应计算工作量。
  五、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一)加强民办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科学和课程建设。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严格规范民办高校公共政治理论课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工作。
  (二)坚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民办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全过程。以思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引导广大学生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利用多种途径在大学生中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开展“立志﹑修身﹑博学﹑报国”主题教育活动,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
  (三)努力拓展民办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要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坚持党政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教育引导教师要自觉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教书育人。充分发挥团委﹑工会和学生社团等组织的作用,不断拓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渠道和空间。要把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不断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坚持德才兼备﹑专兼结合的原则,在优秀党员教工重选好配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鼓励专业课党员教师和品学兼优的高年级学生党员兼任学生政治辅导员。辅导员与学生的比例不低于1:200,每个班级都要配备1名班主任。
  六﹑维护民办高校安全稳定,努力建设和谐校园
  建立健全维护民办高校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民办高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民办高校党组织要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协调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研究部署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积极推动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等工作机制。
  (一) 加强民办学校安全稳定的基层基础工作。要通过加强院系党组织和教工﹑学生党支部的组织建设,筑牢维护学校稳定的组织基础。要配合有关部门持续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二) 严格落实维护民办高校安全稳定责任追究制。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教育工作部门要推动建立民办高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建立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加强对民办高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督导检查,制定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制。
  (三) 积极推进和谐校园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和谐为主题,积极推动平安﹑健康﹑文明﹑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坚持党性原则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协调好各方的实际利益,构建办学者﹑管理者﹑党组织负责人以及师生之间的和谐关系,调动各方办学﹑育人的积极性,营造团结一致﹑兴学创业的良好氛围。
  七﹑切实加强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领导
  (一) 坚持把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领导,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民办高校制度,要加强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民办高校党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要协调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逐步健全和完善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机制。
  (二)要保证开展党建活动的措施到位。民办高校要做到“两纳入两保证”:党建工作经费要纳入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党务工作人员要纳入学校人员编制;党组织开展活动的时间要保证,党组织开展活动的场所要保证。上级党组织在安排党建工作经费时,要加大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大力推进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创新。鼓励和支持民办高校党组织根据学校特点和工作实际,探索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的有效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鼓励和支持公办高校对口支持民办高校,将党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广运用到民办高校。建立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示范点,加大支持和指导力度,发挥示范点的辐射带动作用。
  (四) 加强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评估检查。把党建工作考核纳入民办高校管理考核体系,作为党组织负责人工作业绩的主要内容和任免奖罚的重要依据。各级党委要积极探索建立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开展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民办高校年度检查,把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促进民办高校提高党建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