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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和思想政治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5日发布部门: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研究课题(以下简称党建与思政课题)的管理,优化课题结构,完善课题的申报、立项、中期检查、结项等环节的工作,确保立项评审的公开公正,提高成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建与思政课题为我校校级科研课题。设立课题是为对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以研究成果为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推进相关工作的探索和创新。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负责课题的规划和管理。研究会会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会长由分管教学科研的党员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党建和思政工作方面的专家组成,根据学校内部机构和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研究会在课题研究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课题管理办法),并根据具体情况修订管理办法;

(二)审定课题年度计划和课题指南;

(三)审定课题评审专家组成员;

(四)审定课题立项名单;

(五)对课题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研究会下设秘书处,负责课题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秘书处设在党委宣传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课题年度计划和课题指南并提交研究会审议,根据审定结果发布课题立项计划和课题指南;

(二)拟定课题评审专家组成员名单并提交研究会审议;

(三)组织指导课题的具体申报、立项评审、中期检查、成果验收及经费报销;

(四)组织课题的交流研讨活动;

(五)宣传课题和推广课题成果;

(六)管理课题档案。

      第三章  课题申报

第五条 党建与思政课题一般一年组织申报一次,关于课题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在年度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中做具体规定。

第六条 课题申报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为我校在岗教职工;

(二)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独立开展和组织科学研究的能力,能承担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课题申报人员可组成三至五人的课题组,以课题组为单位申报课题;也可单独个人进行申报。

(四)课题组指定其中一名成员为负责人,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两个及以上项目。

      第四章 课题立项

第七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基层党组织负责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者方可向研究会秘书处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课题立项评审主要标准:

  (一)选题是否针对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研究视角是否具有创新性;

  (二)对研究现状的了解和把握是否全面、准确,所列参考文献是否具有代表性;

  (三)研究目标是否明确,内容是否充实,思路是否清晰,论证是否充分;

  (四)研究方法与手段是否科学、适切;

  (五)预期成果是否具有应用性和推广价值。

第九条 课题申报材料由党建与思政课题研究会的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条 立项评审坚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研究会秘书处汇总评审对每项课题的打分,平均分数后按照分数高低将课题排序,遵照同类课题如题目相同、相近或研究角度相同,则取得分最高一项,同类课题申报数量较多则取最高两项的原则形成立项课题建议名单。立项课题建议名单交由研究会审定。

第十一条 研究会秘书处正式发布评审结果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评审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五章 中期检查

第十二条 党建与思政课题中期检查由研究会秘书处统一组织。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下一步研究计划等。中期检查的有关事宜,在年度中期检查的通知中做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课题组如需对立项时的课题题目、研究范围和重点、课题组成员进行调整,可以在中期检查时提出。如在中期检查时未提出相关要求,研究会秘书处将以立项申报书为依据验收课题成果。

第十四条 中期检查时,研究会秘书处可以对具有下列情况的课题做出撤销决定:

  (一)未按时提交中期检查报告;

  (二)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三)课题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四)承担人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五)由于外部原因,课题研究无法进行。

      第六章 课题结项

第十五条 党建与思政课题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一年。如在一年内不能完成课题,需向研究会秘书处提出书面延期结项申请,说明延期原因,承诺最终结项时间,由研究会秘书处审核决定是否给及延期。如果延期后仍不能完成研究工作,研究会秘书处将根据实际情况,责成课题负责人退还其已支出的全部或部分课题经费。

第十六条 课题在研究周期内不设置固定结项时间,课题完成后,负责人即可向课题办公室提交课题成果申请结项。课题成果的有关要求,在年度立项通知中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课题成果由研究会秘书处组织验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课题视为通过验收:

  (一)项目组成员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相关论文一篇以上(含一篇);

  (二)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相关部门采纳吸收或获得院级领导批示;

(三)涉及不适宜主动公开的内容,而成果质量已得到相关部门认可。

第十八条 课题科研成果的认定,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党建与思政课题的经费来自学校党委预算,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超支不补”的原则。校级课题资助额度在课题年度立项通知中做具体规定,省级课题资助额度按照一般课题2000-3000元,重点课题5000元。

第二十条 课题经费拨款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拨款在课题通过中期检查后下拨,额度为批准经费的50%,剩余50%在课题结项后下拨。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限归课题组。研究会秘书处负责管理、监督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包括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费用,以及打印、复印、誊录、翻译、论文发表等费用;

  (二)省内调查费,包括调查问卷的制作费用,实地调研中所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

  (三)会议费,包括为完成课题而举行的座谈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经费不得为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行政办公设备、生活用品、电话通讯费、上网费、人员经费的支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根据天院党委[2017]15号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