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党委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使学院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第三条 学校党委委员为民主生活会参加人员,除上级组织派员参加民主生活会外,可根据民主生活会内容需要,邀请非党委委员校级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四条 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成员一般不得请假。因故不能参加者,要写出书面材料,并委托有关同志在会上代读,会后由生活会主持人将会以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本人。
第五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三分之二时,不能召开民主生活会。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批评要敞开思想,实事求是,与人为善;自我批评要襟怀坦荡,畅所欲言,严于律己,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着想,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的准备工作程序:
(一)确定中心议题。要根据上级党组织关于民主生活会的要求,联系学院实际,确定民主生活会的提议和需要解决的一两个突出问题;
(二)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个别谈心、民主评议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进行汇总;
(三)发出会议通知。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参加会议的成员,以便参加会议的同志做好发言准备;
(四)做好发言准备。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成员要根据议题及群众意见,对照《党章》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认真做好个人发言准备并撰写发言提纲。
第八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就以下问题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统一思想认识: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指示、本组织决议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艰苦奋斗,改进领导作风情况;
(四)发扬党的优良传统,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端正党风和纠正不正之风的情况;
(五)针对征求到的各单位和师生群众的意见,党委成员重点检查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六)党委成员在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七)需要列入党委民主生活会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九条 民主生活会要集中查摆学院党委班子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原因,确定整改措施;具体会议议程如下:
(一)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主持人要说明本次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内容,并提出具体要求;党群工作部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所有到会人员在出勤本上签到;
(二)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
(三)通报民主生活会的准备情况,反馈意见。包括学习情况、征求意见情况和交心谈心的情况;
(四)根据民主生活会主题认真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开展积极的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讨论并初步形式本次民主生活会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方法,具体责任到人;
(六)民主生活会后要对整个会议过程、主要收获和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总结,做出评价,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况。
第十条 学校党委民主生活会结束后十日内,由党群工作部对民主生活会情况综合报告、个人发言提纲、征求意见建议梳理稿、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整改方案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组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二条 班子成员要共同树立党内政治生活的良好风气,除统一向外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外,个人无权向会外任何人透露会议有关情况,要认真执行党内政治纪律,维护班子的团结统一。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如与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有悖,以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根据天院党委[2016]47号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