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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工作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3日发布部门: 字体大小: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执行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务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党务工作干部队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师生服务、忠诚担当、勤奋廉洁的高素质党务工作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依据董事会章程、学校章程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党务工作岗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广州理工学院各级各类党务工作干部。

三、选拔任用条件

党务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师生服务意识强、勇于创新、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自觉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思想认识和理论政策水平。

2.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有较强的奉献精神、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注重学习提高,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化水平、专业知识。

3.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创业,勤俭办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师生员工,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4.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遵纪守法,胸襟开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合作共事。

5.熟悉高校工作,有相关管理工作岗位背景和经验。

(二)资格条件

1.担任党委职能部门、群团组织、二级党组织正职和副职的,应具有相关岗位的基层工作经历;

2.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担任党委职能部门、群团组织、二级党组织正职的,应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并副高级职称;专职行政人员担任党委职能部门、群团组织、二级党组织正职的,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或相应部门三年副职工作经历;

3.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担任党委职能部门、群团组织、二级党组织副职的,应具有副高职称、或博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或硕士学位)并中级职称;专职行政人员担任党委职能部门、群团组织、二级党组织副职的,应具有副高职称,或硕士研究生(或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并在相应部门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4.担任其他党务工作干部职务的,应具有中级职称的、硕士研究生(或硕士学位)并在学校工作三年以上的、或具有初级职称或本科毕业并在学校工作五年以上;

5.担任学校各级党务工作干部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6.担任各级各类党务工作管理岗位的,确因工作特别需要,可以在职称、学历、资历等方面适度放宽;

7.担任党务工作干部职务的,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任职年龄年限参照学校教职工离退休管理办法执行;

8.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同时党组织关系需转入学校党委;担任学校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相关章程规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提任

1.有违反国家法纪法规或校纪校规;

2.不按学校规定履行岗位职责,有违反职业操守、违背学术道德、徇私舞弊行为的;

3.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工作无思路、业绩不突出、能力表现较弱、群众认可度不高的;

5.近三年中年度考核结果有基本合格及以下等级的;

6.因工作失误失职、工作能力较弱等原因降职或免职时间未满一年的;

7.有其他情形不适宜提任的情况的。

四、选任程序

(一)公布

公开拟选任的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

(二)报名

可通过个人自荐、组织推荐、领导提名等方式。组织推荐由组织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本人同意。重要领导岗位候选人需征求董事会意见。

(三)资格审查

学校党委组织部汇总报名、推荐、提名情况,会同人事、纪检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把好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四)组织考察

学校党委领导研究、确定考察人选,由学校组织部门牵头、人事、纪委部门参与组成考察小组,对考察人选进行全面考察,并向学校党委报告考察情况。

(五)确定拟任人选

经学校党委酝酿、讨论、研究决定拟任人选

(六)公示

按规定在全校范围内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

(七)任命

学校党委发文任命、报人事处备案。

五、任职制度

(一)任前公示

拟提拔任职人选应当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任前谈话

对决定任用的党务工作干部,应当进行任前谈话。担任党委职能部门、群团组织和二级党组织正职的,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本人进行谈话。担任党委职能部门、群团组织和二级党组织副职的,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进行谈话。在任前谈话中,要明确职责,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同时,由学校纪委同本人进行廉政谈话。必要时,由学校党政负责人进行集体任前谈话。

(三)任职试用期

根据工作需要,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新提任的党务工作干部试用期为一般为半年,试用期间享受现职待遇。留任的和同级轮岗的不设试用期。

(四)任期制度

党务工作干部每届任期四年。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一届。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两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两年的,不计算任期届数。鼓励党务工作干部在不同部门、岗位上进行轮岗。

(五)考核制度

党务工作干部必须进行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和届满考核。

1.年度考核与学校的年度绩效考核相结合。

2.届中、届满办法另行制定。

3.考核结果的使用,按本办法监督约束相关规定执行。

六、教育培养

(一)学校定期专题研究党务工作干部教育培养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制定并落实干部培训计划,完善培养措施,加强培训管理与考核,参加培训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三)培训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工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为重点,要注重党和国家改革发展事业、岗位工作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党务工作干部素质和能力。

(四)原则上每年应有相对集中的培训学习时间,以专题报告、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

七、监督约束制度

(一)问责

党务工作干部问责参照上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辞职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等。辞职手续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党务工作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三)免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行政工作管理岗位人员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正常工作的;

2.因机构改革改变职位设置,不再担任原任职务的,或因工作变动离开现任职位的,或被提拔任用或降职使用的;

3.年终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或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职的;

4.在任期内出国出境、外派(借)、需要离开领导岗位一年以上的(根据上级规定或经学校讨论,因工作需要保留职务者除外);

5.因其他原因需要免去现职务的。

(四)降职

党务工作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降职,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1)组织领导能力差,工作打不开局面,届中、届满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并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职,应降职使用的;

(2)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不经过集体讨论,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3)所在单位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件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重大责任事件、违纪违法案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

(4)晋升职务、转换职位、调动工作等,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5)在面对急难险重等重要工作任务时临阵退缩、逃跑、推托责任,造成工作延误或不良影响的;

(6)因管理监督不力,导致与本人工作关联人员,因重大刑事犯罪被依法判决,本人负有一定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7)其他应当降职的。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五)任职回避

为了正确运用权力,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凡是与本人有重大利益关联从而影响正常履职和做出公正决策的,要实行回避。

(六)监督部门

学校纪委受理党务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务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纪律监督

(一)学校选拔任用党务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组部关于干部工作的“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纪律要求,以铁的纪律保证党务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风清气正。

(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党务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党务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九、附则

(一)选拔任用党务工作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人事部门岗位设置和编制职数。

(二)党委各部门和各党总支正职、副职因培训、进修、考察、或其他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两个月以上的,由党委及时研究决定代任或替任人选,代理其履行相关职责。党委内设机构人员离开工作岗位两个月以上的,由各部门提出代理人员建议,报党委组织部门审核,由分管组织的党委领导审定。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天院党委[2019]16号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