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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培训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5日发布部门: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学校党校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提高党校培训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广州理工学院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党校”),是在党委领导下培训干部、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申请人的学校,是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等先进分子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是党委的重要部门。

第三条 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结合学校改革发展需要和培训对象的特点,把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作为教学首要任务,发挥党校的育人功能,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按照分类别分层次培训要求,建立党课启蒙教育初级培训班、入党积极分子中级培训班、发展对象高级培训班的发展党员三级教育培训体系。

      第二章 初级培训班

第五条初级培训班在党校指导下,由二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培训对象为大一全体新生。

初级培训班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主要学习内容,重点进行党的基础知识教育及革命传统知识的爱国主义教育。通过对党的章程、党的历史、党的使命和入党条件及程序的了解,加深对党的认识,增强对党的信任和热爱。以党课辅导、讨论交流、自主学习为基本形式,各二级党组织可根据学员的具体情况采用专题教学、现场体验、社会实践、主题班会等教学方式创新教育形式。

二级党组织要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并报党校办公室备案。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授课教师可安排党支部书记、辅导员、党员教师和优秀学生党员,党支部书记和辅导员要分别坚持为培训班上一次党课,原则上该培训班应该在大一第一学期完成。

党课启蒙教育培训班期满,经所在二级党组织认定合格者,准予结业,并由所在二级党组织记录在案。

       第三章 中级培训班

第六条中级培训班在党校的指导下,由党校办和二级党总支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对象为党课启蒙教育培训合格并被列入发展计划重点培养的入党积极分子,由党支部推荐,所在党总支审核确定报学校党委备案。

中级培训班以《高校党课读本》为蓝本,以党性党风党纪和形势政策教育为主要学习内容,通过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较为系统的学习,加深对党章的理解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了解,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坚定理想信念。要依托“学习强国”和党课在线学习平台,采取线上为主、线下为辅的培训模式,可以安排党课课程学习、自主学习、网上集中研讨、电教化教育、专题辅导报告、社会实践等相关活动。

中级培训班由党校办和二级党组织共同制订培训计划。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24 学时,其中课程学习不少于16学时、社会实践不少于4学时,二级党组织书记和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要分别坚持为培训班上一次党课。

学员培训期满,应参加党校组织的结业考试。学习成绩根据理论考试(占50%)、学习表现、心得体会、社会实践(占50 )综合评定。成绩合格者,准予结业,由党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章 高级培训班

第七条 高级培训班在党校的指导下,由党校办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对象为党员发展对象,由党支部委员会讨论,经所在党总支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备案。所有发展对象原则上均应参加高级培训班。

高级培训班重点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内容,通过对党建理论成果、党员权利义务、党的组织原则、党内监督条例的系统学习,加强党性锻炼,增强党员意识,争做合格共产党员。依托“学习强国”和学校党课在线学习平台,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模式,可以安排专题辅导讲座、马列原著选读、人文知识讲座、形势与政策、党性实践体验、主题教育活动、撰写剖析材料等相关活动。

高级培训班由党校办制订培训计划,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其中课程学习不少于20学时,党性实践体验不少于6学时,党委主要领导应坚持为培训班上一次党课。

学员培训期满,应参加党校组织的理论测试。学习成绩根据理论考试(占60%)、学习表现、心得体会、党性实践等(占40%))综合评定。成绩合格者,准予结业,并由党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章 培训班管理

第八条党校办、二级党组织要对三级培训实行严格管理,认真做好培训学员学习纪律的考核工作。缺勤两次,当期培训不予结业。考试作弊,两年内不得参加相关培训,并针对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条党校办要做好学校党课在线学习平台各类培训班学员学习数据管理和动态更新工作;各二级党组织要负责将三级培训的培训计划、日程安排、学员名单、考勤记录、讨论记录、考试样卷、成绩记录、结业登记表、活动图片等有关资料分期收集整理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教职工发展党员培训原则上由党校办负责。

第十一条在高中或外单位接受过相关培训者,可直接参加中级培训班。新生预备党员,原则上仍应参加党校办组织的高校培训班。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党校办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开始实施,根据天院党委[2020]16号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