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制度建设» 正文»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6日发布部门: 字体大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推进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髙等学校基层组织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和省委及省委教育工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是学院决策机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学院的建设、发展和稳定负有共同责任,学院重要事项须由党政联席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总支书记主持学院党总支全面工作。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负责学院党的建设、校园安全稳定、教职工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工会工作等。

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全面工作,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实行副院长对院长负责的分工负责制。

书记和院长要立足主业主责,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相互支持、协调配合。

第二章会议组织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商议可适当增减会议次数。

第五条参加党政联席会的人员一般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副院长。学院院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商议也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根据议题内容及党政职责分工,确定会议由书记或院长主持。若遇紧急、重大需表决的事项,党政主要负责人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参会,参会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可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和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主持召开会议。除特殊情况外,党政联席会须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才能召开。讨论决定需要表决的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同时参加。

第七条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应在会前按相关规定向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题分为审议性和通报性两类。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的议题,提议人提出解决的方案。书记和院长在重大问题决策前要进行充分的酝酿和协商,并认真听取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学院办公室负责会务准备工作,至少提前一天将会议内

容、会议时间通知参加和列席会议人员。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学习传达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政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具体贯彻实施的意见和办法。

2. 研究讨论学院的政治思想建设、校园安全稳定、办学思路、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管理、招生就业及学生管理、教工绩效考核等方面的问题。

3. 研究学院学年、学期计划和工作总结、重要改革举措、经费预决算等方面的问题。

4. 研究学院人事安排、考核奖惩、人才引进、师资培养、职称评聘等人事管理重要事项。

5. 研究招生就业、评优评奖及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6. 及时听取学院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综合治理工作等方面的情况通报,并就有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

7. 研究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提交讨论的有关事项。

8. 研究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以及其它的重要问题。

9. 其它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的问题。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条参加和列席党政联席会的人员对需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对必须实行表决的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形式,可实行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赞成的需超过应到会且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通过。会议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上载明。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中若出现较大意见分歧,除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 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意见较为统一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人事、职称及奖惩等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利益相关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的议题、讨论内容和决定事项,在按规定程序公布之前,与会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五章议定事宜的落实与督办

第十四条凡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做岀的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应按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应无条件执行。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党政联席会的决定,或未能按照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会议决定事项具体落实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十五条在执行过程中,按照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分管领导要及时向正职汇报请示;正职要支持副职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院长或书记征得党政联席会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十六条在个别班子成员缺席会议情况下讨论决定的问题,应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尽快向缺席会议的成员通报。对于应当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或征求班子其他成员意见时,院长和书记商议后可以做出紧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

第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办公室主任记录。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校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