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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3日发布部门: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我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更好地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教师党支部建设的意见》以及国家对民办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党支部。    

第二章 直属党组织(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第一节  直属党组织的设置

第三条 学校各直属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等实际情况和党章有关规定,经学校党委研究批准设置。
第四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任职期满应及时改选。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书记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五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如所设委员数超过委员会人数,可由委员会成员兼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组成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六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人选应具备的条件:
(一)能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的基本知识,热心党的工作,积极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与责任感,工作中勇于开拓进取,善于做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具有奉献精神,群众威信较高;
(四)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能认真履行党总支(直属支部)的职责,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的党龄。  

第二节  直属党组织(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地位、作用和职责

第七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是学校党委开展党的工作的基层组织,是党组织在学校发挥作用的重要组织保证,是所在部门的政治核心。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建设,做好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做好“三全育人”等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
第八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部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基层党支部开展工作,抓好基层党支部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四)结合民办高校特点,领导本部门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师能建设的全过程,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五)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工作,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组织并完成学校党委下达的各项任务;
(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认真做好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七)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严格组织生活,督促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八)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单位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九)领导本部门的工会组织、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鼓励并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第三节  直属党组织(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制度建设

第九条 健全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原则;坚决执行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落实二级党组织议事规则。对职权范围内一些重大问题做出决定时应做到:
(一)坚持群众路线,在决策之前,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采纳群众中好的建议,集思广益做出决定;
(二)认真贯彻落实会议做出的决定,对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和总结,不断补充和完善原有的决定。
第十二条 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明确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各自的职责,各负其责,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建立和健全监督机制。
(一)严格执行学校及上级有关党风党纪、反腐倡廉的规定,廉洁自律。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根据上级及学校党委有关精神制定相应的细则或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定期了解、分析党员及所在部门人员的思想、工作情况,主动为教职工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三)坚持向下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通报情况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党员大会,及时向全体党员部署、传达和通报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对工作的要求等,并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
(四)坚持汇报制度。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学期至少向党委或有关领导较系统地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每学期召开1—2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扩大会议。根据研究、讨论的内容吸收支部书记或有关人员参加,重点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支部建设、党员教育与管理等重大问题。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党支部书记会议。
第十一条 坚持学习制度。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要根据中央的有关精神,按照学校党委的部署,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一)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并在学习中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二)主动指导和带动全体党员深入学习,提高全体党员的学习效果,确保每位党员每年学习不少于32个学时;
(三)依托学校党课在线学习平台,线上线下相结合,创新学习形式。  

第十二条 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组织指导本部门的支部活动。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进一步提升党员的政治素质和党性修养。

第三章 党支部

第一节 党支部的设置

第十三条 为使基层党组织建设与部门的业务工作紧密结合,更好地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基层党支部坚持建在最基本的业务部门的原则。鼓励在重大项目组、创新团队、科研平台等设置教师党支部。凡正式党员在3人以上的基本单位,原则上即可独立设置党支部。
第十四条 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的支部,可设由3人组成的委员会,其中书记1人、组织委员1人、宣传委员1人,由于工作需要应设纪检委员、统战委员的,可由支委会成员兼任。设支委会的党支部由党员大会选出支部委员会,再由支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  

支部委员会任职期满后应及时改选,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改选时,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改选后经党总支批准,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建立或撤销党支部,应从有利于党的工作出发,采取慎重态度,经党总支研究同意,党总支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党委研究批准。
第十六条 选举一个好的党支部委员会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加强支部建设的重要环节,其中选好支部书记是关键。
(一)党支部委员人选要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有奉献精神、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志,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党支部书记人选必须注重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的党龄。
第十七条 基层党支部不设专职党支部书记,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书记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设支委会的党支部由党员大会选出支部委员会,再由支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书记。
第十八条 党支部所在直属党组织要支持支部书记的工作,努力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二节  党支部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九条 党支部是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是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师生党员的基本单位,是党联系广大党员和师生的纽带和桥梁,是党组织发挥作用、推动学校发展的最基层战斗堡垒。
第二十条 教职工党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部门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二)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用党章党规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增强教师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三)全面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决策部署和学校中心工作任务,教育引导教师党员在日常教学科研生活中亮出党员身份、立起先进标尺、树立先锋形象,带头攻坚克难,成为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践行者,引领带动师生积极投身学校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和谐稳定;
(四)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把思想政治工作落到支部,把从严教育管理党员落到支部,把群众工作落到支部,引导教师党员追求道德高线、严守纪律底线,促使广大教职工党员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好老师的表率;
(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和党员发展工作,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特别是要在青年骨干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
(六)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七)认真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公开承诺、党员鉴定与奖惩、政治审查和收缴党费等各项工作。  

(八)加强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建设,推动党建工作和教学科研工作相互结合、有机融合,发挥好在学校“课程思政”建设中的推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党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协助辅导员参与班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和党员发展工作,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加强在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六)加强对学生党员管理,严格党的纪律,认真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公开承诺、党员鉴定与奖惩、政治审查和收缴党费等各项工作。  

第三节 党支部的制度建设

第二十二条 每月应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分析党员思想状况,讨论、研究支部大会决定的各项任务落实情况及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每季度应召开1次支部大会,向全体党员报告工作或提交其他需要讨论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组织生活会。生活会应注重思想性、政治性和原则性,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逐一整改落实。
第二十五条 每年开展1次党员民主评议工作,督促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第二十六条 积极开展党日活动,丰富载体,创新形式,不断提高党日活动的质量。
第二十七条 建立党员联系群众制度。每个支部和党员根据工作性质,联系部分党外群众,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主动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密切党群关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工作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工作细则为准。
第二十九条  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