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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交流合作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0日发布部门: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和广东省教育厅印发的《广东高等学校涉外交流合作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涉外交流合作是指高等学校各部门、院系、社团科研机构、师生、行政人员以学校、所在单位名义开展的各类涉外交流合作,包括:按照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单位和机构已签协议(备忘录)开展的各类项目或活动;与境外单位机构或个人合作开展科研项目、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师资培训;境外人士来访;开展中外(含港澳台)合作办学;举办国际会议(论坛);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与外国驻华使领馆开展合作或参加活动;邀请境外人士来校举办讲座(论坛)或学术交流;开展中外人文交流合作;外籍教师和国际学生管理;赴境外合作办学、学术交流、科研合作、跟岗学习、实习、见习、冬夏令营等。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坚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外交思想指引下,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按照中央“既要保护正当交往与合作,又要坚决抵制和防范渗透破坏活动”的总要求,牢牢掌握党对高等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谋划符合本校实际的涉外交流合作工作规划,严守政治纪律和外事工作纪律,严防境外反动势力对高等学校开展渗透、煽动、破坏活动,确保不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治事件。

第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办公室为学校涉外交流合作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组织制定学校涉外交流合作各环节管理制度和审批管理程序等,规范涉外交流合作活动的有序开展。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社团、科研机构对拟开展的涉外交流合作内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组织者、境外合作方(组织、机构、单位和个人)、参与人员、资金来源、成果运用等关键环节和要素要严格把关,未经学校批准一律不得开展有关活动。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六条  加强涉外交流合作内容管理。开展涉外交流合作应做到目的明确、内容清晰。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社团、科研机构要对有关内容从严把关,严格把交流合作内容控制在教育领域范围内,不得开展危害校园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交流合作项目。    

第七条加强涉外交流合作机构和人员管理。在开展有关涉外交流合作前,应全面了解境外合作机构、组织、单位和个人(含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的背景情况并进行形势研判,确保境外合作机构和参与人员安全可靠。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交流合作,应严格对有关组织依法在我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开展临时性活动备案的情况进行核验,不得与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的组织开展交流合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与上级对应职能部门的联系渠道,及时掌握境外敏感组织和人员的背景信息和应对策略。

第八条加强涉外交流合作资金来源管理。对拟接受境外资金支持开展有关涉外交流合作,应重点了解境外资金的来源及背景,不得接受敏感组织或个人提供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社团、科研机构等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项目内容、合作对象、资金来源和预期合作成果进行审查、研判,如发现有损政治安全的敏感涉外交流合作项目,应及时将审查和研判的具体情况向学校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过程监管

第十条在开展涉外交流合作过程中,对参与交流合作的部门和人员,国际交流合作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和参与交流人员所在单位应组织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保密教育和纪律教育,严肃外事纪律,划设对外交往红线。

第十一条在开展涉外交流合作过程中,参与人员所在单位应指定专人对有关活动过程进行跟踪管控,一旦发现合作对象有开展渗透的行为和动机时,应及时制止,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将有关情况向学校外事、宣传、保卫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加强对涉外交流合作成果运用的监管,对有关涉及敏感内容的项目成果,不得擅自交予对方或对外传播及公开发布。对有关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资料和信息,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对外交往与合作提供涉密资料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国际交流合作办公室、人事处、科研处、学生处等业务部门应建立涉外交流合作内容、合作机构、合作人员、资金来源、合作过程和成果运用的数据资料库,并定期对数据资料进行跟踪分析研究,及时对每项涉外交流活动进行总结,为进一步开展涉外交流活动积累经验。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学校党委对开展涉外交流合作,维护政治安全负主体责任,学校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社团、研究机构、师生、行政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如实向学校申报合作内容、合作机构、合作人员资金来源等信息,擅自开展涉外交流合作,并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有关部门已告知合作内容和合作对象具有渗透性和破坏性,仍继续开展有关交流合作的

(三)涉外交流合作过程中缺乏监管,对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损害或严重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报批但不按规定报批开展交流合作项目的;

(五)开展涉外交流合作,不遵守国家保密工作规定,造成失泄密事件的;

(六)其他未切实履行涉外交流合作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出现以上情况的,按照情节轻重,经学校研究后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内部各机构及个人以学校、所在单位名义开展的各类涉外交流活动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根据天院党委[2019]6号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