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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8日发布部门: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精神,不断加强新时期学校党的建设,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县(市、区)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通高等学校中设置组织员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员制度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组织员是学校各级党组织专门从事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协调和处理上下级党组织关系、指导下级党组织开展组织工作的党务工作者。组织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实行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部与基层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共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组织员主要负责发展党员及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和所在单位网络舆情监控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协助指导、督促和检查党支部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分析师生党员思想动态,及时向党总支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协助制订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指导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工作;对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的程序、材料等进行审查;检查发展新党员的质量情况,总结推广发展党员工作经验。

(三)做好党员教育工作。协助二级党组织书记指导、督促、检查各党支部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按要求做好党校各类培训有关工作;配合二级党组织书记做好党员教育相关工作。

(四)做好党员管理服务工作。做好二级党组织党费核算与收缴管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党内数据统计、党员信息平台维护等工作;调查研究党员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二级党组织书记汇报或提出建议。

(五)协助二级党组织书记做好本单位网络舆情监控工作。

(六)贯彻执行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所在基层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组织员在涉及研究、部署党建工作等相关议题,以及其他必要时候,可参加或列席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校党委统筹在组织部门和各二级基层党组织配备组织员。每个基层党组织至少配备1名组织员。

第六条 选任组织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党性原则强,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熟悉党建基本理论和政策,热爱党务工作,具有比较丰富的党务工作经验。

(三)公道正派,勇于担当,工作严谨,作风务实,善于沟通协调,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

(四)中共正式党员且正式组织关系在我校。

第七条 组织员的选聘实行定期评聘制度,每个聘期为两年。由各二级党组织提名推荐组织员人选,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校党委同意,符合任职条件的参加岗前业务培训,考核合格予以聘任。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学校组织部门是负责组织员队伍建设的职能部门,各二级党组织对所属组织员进行直接领导与管理。

第九条要按照使用和培养相结合原则,对组织员做好岗前培训,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组织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保证组织员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学院党委每年至少举办一次针对组织员的业务培训或工作交流。

第十条学校组织部门和各二级党组织每年对组织员进行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和奖惩评优的重要依据。有学生的二级学院组织员工作补贴按照每月500元标准发放,无学生的二级学院组织员工作补贴按照每月200元标准发放,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组织员,学校组织部门和各二级党组织要以多种形式予以奖励,其中特别优秀的,可作为优秀党务工作者纳入学校评选表彰活动。有突出业绩和感人事迹的,要通过校内外媒体广泛宣传,形成示范效应,提升组织员队伍的整体工作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天院党委[2019]15号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