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奖励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鼓励和倡导学生积极参加课外学科竞赛、科技和科研、创造发明及各类实践活动,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质和艺术修养,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学分是指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以我校学生名义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在学校认定的各类竞赛、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开发、社会实践、创新创业、项目参与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学生个人申请并通过所在教学单位及教科部认定审批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三条凡就读于我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均可申报奖励学分。
第四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同一项目不累计加分,只记最高奖励学分分值;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奖励学分,不重复计算;同一项目跨年度再次获得更高档次奖励,以计算补差值的方式记录学分。
第二章奖励学分的范围
第五条奖励学分的范围包括:“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实践学分” 和“项目教学学分”四部分。
1.“科研学分”是指参加科技活动获奖、主持或主研研究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著、研究成果奖、国家专利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2.“技能学分”是指参加学科竞赛、行业资格考证、文艺表演和体育竞赛等,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3.“实践学分”是指参加各类社会文化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取得优秀成绩,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型系列讲座活动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4.“项目教学学分”是指师生共同完成一个完整的项目产生具体的有实际应用价值的产品而奖励的相应学分。
第三章 奖励学分的认定与计算
第六条“科研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1.科研项目学分奖励标准。以主持或主研各类科研项目的原始申报书和结题验收鉴定意见书为学分奖励依据,具体奖励标准见表1。
2.学术论文学分奖励标准。在国际、国内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文学作品、艺术创作等,以收到的正式出版物为学分奖励依据,具体奖励标准见表2。
3.公开出版著作学分奖励标准。独立完成学术著作(12万字以上)并公开出版,计5.0学分;参加主编(著)的学术专著、专业译著、工具书的编著,以全书正式出版、版权页署名(或“前言”、“后记”内说明)为准,按执笔编(著)3万字以上、2万字以上、1万字以上和1万字以下四个等次,分别计3.0、2.0、1.0、0.5学分。
4.获得专利申请学分奖励标准。获得国家专利局专利授权的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证书者,可分别计5.0、3.0、1.0学分。
5.学术活动学分奖励标准。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地区性学术研讨会议,并有学术论文交流证书,分别计2.0、1.0、0.5学分。
第七条“技能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1.学科竞赛学分奖励标准。指代表学校参加的各级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外语竞赛、大学生少数民族科技竞赛、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大学生机械创新竞赛、大学生物理实验竞赛、大学生化学实验竞赛、计算机程序设计竞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所奖励学分,以获奖证书为学分奖励依据。具体奖励标准见表3。
2.文化及艺体比赛学分奖励标准。指代表学校参加的各级文体比赛所奖励学分,以获奖证书为学分奖励依据。具体奖励标准见表4。
体育竞赛中,破国家、省级(或大学生运会纪录)、市、校(区)纪录者,可在名次学分的基础上分别加2.0,1.0,0.5,0.5学分。
3. 行业资格证书考试学分奖励标准。指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者,凭取得的证书或相关通知书获得相应的奖励学分。取得一项资格证书奖励2学分,最高可获奖4学分。
4.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证学分奖励标准。学生参加由国家教育部组织的全国大学生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以所获等级证书为学分奖励依据。具体奖励标准见表6。
第八条“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1.社团活动、创新创业活动、科技活动学分奖励标准。学生参加各类社团活动、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或在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区(校)级科技活动中获奖所奖励学分,以获奖证书为依据。具体奖励标准见表5。
2. 寒暑假社会实践实习学分奖励标准。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社会调查、顶岗实习及其他各项社会实践活动连续一个月及以上且评定级别为优秀者,计0.5学分。以调查报告、心得体会或顶岗实习总结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社会实践实习考核表》(见附件2)为学分奖励依据。
3. 参加学校组织的系列讲座活动学分奖励标准。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系列学术讲座和大型讲堂活动,累计听讲4次及以上计1.0学分。
第九条“项目教学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1. 参与实验技术改造项目、改制实验仪器,奖励1.0学分。
2. 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安装、调试、维护、使用,奖励1.0学分。
3. 自主参加教师科研项目一个学期及以上或完整参加一个科研项目,完成一篇科研报告,可以申请奖励1.0学分。
4. 在教师指导下参与企业一个项目的运营或者工程的实施,贡献突出者可以申请2.0学分。
第十条其他受到国家、省级、市级、学校特别表彰者,以及经教科部审核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也可以获得相应奖励学分。
第四章奖励学分的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各二级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负责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教科部负责异议的裁决和奖励学分的最终认定。
第十二条每学年第1学期前四周受理奖励学分的申报工作。由学生本人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奖励学分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并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审查、公示后,统一报教科部审批。具体实施程序为:第一周为学生申请时间,第二周为学院审核公示时间,第三周为教科部审批时间,第四周为反馈学院登记学分时间。
第十三条对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当年的5月8日-15日单独受理一次,成果截止时间为当年的4月30日。
第十四条对在申请奖励学分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以考试舞弊论处。对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五章奖励学分记载及用途
第十五条学生取得的奖励学分由教科部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中,课程名称登记为“奖励学分”,成绩一律记为“优秀”,考核形式为“考查”。
第十六条学生获得的奖励学分,不作为计算学分绩点的依据。
第十七条学生获得的奖励学分,在毕业资格审查时可冲抵未修够的选修课学分。专业学科竞赛获得的学分可冲抵同类型的专业选修课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专业项目教学、项目参与获得的学分可冲抵专业选修课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技能奖励学分和创新创业奖励学分可分别冲抵选修实践课和创新创业课学分各4学分;其它奖励学分可冲抵公共选修课学分最多不超过4.0学分;冲抵后的剩余学分计入总学分。
第十八条奖励学分是奖学金评定、三好学生评比的参考条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教科部负责解释。
附表1: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奖励学分申请表
附表2: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社会实践实习考核表(附表请见O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