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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推进学分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8日发布部门:党群工作部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建立竞争与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增强教学活力,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高质量人才,学校决定推行学分制改革。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的单位,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和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为顺利推进学分制改革工作,根据省教育厅下发的《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意见》(粤教高函〔2014〕9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三条 课程分为通识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综合运用课程四大模块。

(一)通识课程:指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所确定的非专业性教育的课程或环节,充分发展学生个性,博学多识,鼓励学生从难、从严、从实际出发,自主选择跨学科、跨专业的课程,从而增强学生学习主动性,全面提高素质。包括通识必修课(公共基础课)和通识选修课(公共选修课)两部分。

(二)学科基础课:是指构筑专业基础平台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课程,是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所开设的必修课程。各专业基础课由本学科基础课和跨学科或跨学科门类的相关学科基础课组成,是专业课程学习的必要基础。

(三)专业课程:是指按专业规定选修的课程。课程内容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必须要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必须掌握的专业技能,它体现的是职业的专门方向。包括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两大模块。

1.专业课。专业课是构筑专业方向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课程。其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必要的专业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培养学生分析解决本专业范围内一般实际问题的能力。

2.专业选修课(含专业方向课)。专业选修课指相关学科和跨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的课程,包括跨专业课程、跨方向课程、学分互认课程等。为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培养多样化、复合型专业人才,各专业应加大新型、交叉、前沿等课程的开设力度。各专业可根据需要设置专业方向,每个专业原则上设置2—3个方向,学生可自主选修其中某个方向课程的模块。学生根据毕业后就业方向自由选择,每个学生至少学完一个(专业化方向)模块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四)综合运用课程

综合运用课程是体现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特点的实践技能和创新创业课程,包括必修课(集中实践课)和选修课(选修实践课和创新创业课)。

1.集中实践课。集中实践课是必修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军训和军事理论教育、社会实践、课程设计、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

2.选修实践课。选修实践课主要是指与各专业相关的行业资格证书考试的各类课程,工作室项目研发、社会服务,第二课堂,社会调研等实践课程。

3.创新创业课:结合国家和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及市场导向,面向全校学生分别于第一至第七学期开设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创新创业基础启蒙和创新创业实务课程、专业教育课程等。

第四条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这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每学期以16周)为计算单位。

理论课原则上按每16学时计1学分,各环节原则上按8学时的倍数安排,学分只计算到0.5。独立开设的实验、实训、上机等课程按一周28学时计1学分,体育按32学时计1学分。专业实践环节(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 论文>)每1周计1学分。

第五条 学生应修满的学分数为145-165学分。每学期学习的课程总学分不低于20学分。其中文科类学生为145-155学分,理工科类学生为155-165学分。

第六条 各类课程学分所占总学分比例大约为:选修课不低于30%,实践课不低于专业课的30%。

第七条 鼓励学生通过社会实践、发明创造或参加科技、竞赛活动获取奖励学分替代选修课学分。毕业论文(设计),专业论文、调研报告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或在解决生产实际问题中取得较好效益者,可适当获取部分学分替代选修课学分,奖励学分标准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奖励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鼓励学生在外校或基于互联网学习平台课程,所修课程经过学院批准报教科部备案,可替代学生所在专业课程计划表中要求的课程。课程替代以不影响实现培养目标为前提,且原则上替代和被替代课程的名称和内容相同或相近,替代课程的学分不低于被替代课程的学分。校外课程考核成绩及格才能认定为我校课程学分。

第九条 学生由外校转入时,经学校审核,同一层次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可对等认可其学分。学生在院内转专业时,学院承认已修课程的学分,并按转入专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将已修课程的对应学分别计入相关课程类别的学分。

第三章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十条 我校实行弹性学制。

学制一般为四年,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或延长两年毕业。

第十一条 实行一学年两学期制,每学期一般为18-20周(含考试2周),各专业依此制定指导性教学计划。

第十二条 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经过批准可以边工作边学习,也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停学),保留学籍。每次中断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二次。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十条规定的时间。


第四章 导师制


第十三条 导师制是实行学分制的重要保证,是“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教育思想的具体体现。由于实行学分制后,专业和班级的观念淡化,学生在学习、思想和生活上会有许多问题有赖于导师指点和帮助;而教师的任务就是“教书育人”,每位教师都有担任导师的责任和义务。关于导师制,作如下规定:

(一)由学院组织、通过双向选择方式为每个学生确定导师。学生可以从在职教师中自己选定导师,也可以由学生所在学院帮助指定导师;

(二)每个在职教师都有责任和义务担任导师,不得无故拒绝学生的请求和院(部)的工作安排,最终结果服从学校关于导师工作的统一决定。

(三)导师应向学生提供学校的各种学习管理制度及相关咨询信息,帮助学生安排好适合自己特点的学习计划。

(四)导师在学生学习期间要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并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五)担任导师工作计入教师工作量并与聘任挂钩。

(六)低年级学生可由班主任、辅导员兼任导师,高年级学生由专业或专业基础课教师担任导师。

(七)各学院在组织工作中,要特别注意尖子学生和学习特困生的导师选拔工作。


第五章 课程的选修与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在班主任或导师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各院(部)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选修课学生可在学校开设的有关课程中选修。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并按要求选修专业课和专业方向课、校级公选课、创新创业课,学校统一安排的网络公开课,条件成熟时,推行完全学分制,实行教师挂牌上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满意的教师听课。

(一)学生只能在教学计划开设的选修课中,按要求并在导师指导下进行选课。

(二)选修课的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的学分。

(三)专业选修课(含专业方向课)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校级公选课由教科部负责。教科部公布批准选修的学生名单及课程表,并以此为依据确认学生听课、考核和取得学分的资格。

(四)专业选修课(含专业方向课)原则上应不少于30人,校级公选课应不少于60人。如没有达到开课人数,根据情况通知学生改选其他课程或进行相同(相近)课程合班上课。

(五)学生选定课程后,必须参加听课,完成指定作业,参加各阶段测验和考试。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听课及考试。

(六)选修课的考试要求及方法同其它课程。对考试作弊的处理亦与其它课程相同。

(七)学生放弃选修课考核或考核不及格均不能取得学分,可重选或再选其它课程。

(八)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一般不可退选、改选或增选,必须变动者,应经导师、院、教科部审批,并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由于个人原因造成错选或旷选学生,不予补选,责任自负。

第十五条 允许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自学,经过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跟班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含及格,下同)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一)学生在第一学年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

(二)申请免听的学生,申请时其累计平均学分绩点须在3.0及以上,且无正考不及格。

(三)政治理论课、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必修的实践环节(如金工实习、电装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

(四)免听学生应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申请免听的学生在考核前需向开课教研室提交经批改的作业、实验报告,经开课教研室主任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能参加考核。

(五)学生应在课程开课学期的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免听申请并附上已获学分统计表,由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核查,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报教科部批准。同时,填写“免听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送开课学院,一份送教科部备案,一份由学生留存。

第十六条 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或自学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经过审核有关材料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一)学生因某种原因进入下一年级学习或专业进行调整等情况后,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二)被批准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的学生,学生在主修专业已修读了的课程,在课程内容、教学要求、学分数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免修。

(三)申请免修的学生须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开课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审核无误后,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字,报教科部审查批准,送开课教研室备查和教科部教务科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因心理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基础上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六章 成绩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的各类课程均需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包括学生平时成绩(如实验、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期中考试等)和期末考试综合评定。各类成绩所占比例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各类课程学期成绩评定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学生通过考核,成绩及格即可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

理论教学各门课程的成绩均按“百分制”评分;实践教学按“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分,转换成“百分制”,成绩分别为95、85、75、65、0分。为了防止分数贬值,每门课程“优”的比例不得超过学生人数的30%。

第二十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应根据学院的规定,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的,要参加重修,以取得规定的学分。课程重修的管理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课程重修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全校公选课考核不及格,一般不安排补考,可以另选其它选修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以放弃,不影响毕业。

第二十二条 为了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学习成绩与绩点折算方法如下:

90-100分折合4.0-5.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余类推,下同),“优”折合4.5绩点;

80-89分折合3.0-3.9绩点,“良”折合3.5绩点;

70-79分折合2.0-2.9绩点,“中”折合2.5绩点;

60-69分折合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

59分以下折合0绩点,“不及格”折合0绩点。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应对学生学分绩点进行统计。

(一)采用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评定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成绩,统计方法是: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该课程获得的绩点。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本学期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本学期修读课程学分。

(二)采用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对学生在校学习总成绩进行评定,统计方法是:

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已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已修读课程学分。

凡经重修获得学分和绩点的课程,统计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时,以重修获得的高绩点替换原绩点。已办理放弃的选修课的绩点不记入累计平均学分绩点。

学生每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填入学生成绩登记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免听、先修、辅修、兼修等学籍管理的依据。

学分绩点可参考下列方法计算: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绩点数乘以学分数;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学分之和。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数。

第二十五条 学生成绩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生成绩登记、换算、汇总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教科部审定。


第七章 双专业、双学位


第二十六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建设发展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培养具有较宽知识面的应用型人才,鼓励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较好完成本科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向多学科发展,建立双专业及双学位制。

双专业是指在主修专业之外兼修其他任何一个专业,修满两个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取得两个专业的毕业资格。

双学位是指在主修专业之外兼修跨学科的其他专业,同时符合两个不同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可取得两个专业的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

第二十七条 双专业、双学位须与主修专业同年毕业。如学生未能在基本学习年限内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则不予颁发双专业证书、双学位证书,可出具相关专业课程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双专业、双学位毕业资格审查和学位授予程序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学士学位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由教科部和双专业、双学位专业开设学院分级进行审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双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八章 退学、毕业、肄业、结业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第十条的规定者;

(二)学生因其它原因需退学的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由学校审批。

第三十二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可以提前毕业。本科毕业生可以提前报考研究生。学生拟办理提前毕业,应提前一学期申请。

第三十四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经过考核所学过的80%课程取得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完成了学习年限(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并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

(二)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将根据本办法制定学分制配套规章制度,设计开发新的适用完全学分制改革的教学管理系统,进行教学辅助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将依据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及社会对人才的要求做出适当调整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本办法由教科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