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正文»

如何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当代大学生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3日发布部门:党群工作部 字体大小:

高级检察官 张建国


同学们好!我是一名检察官,应贵校党委邀请,和同学们一起学习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首先简单介绍一下检察机关的工作性质。在座的同学们可能都知道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前期侦查的部门,法院是刑事案件后期审判的机关,那么检察院具体工作是什么呢?根据国家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一是监督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二是监督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同时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和渎职犯罪案件实行侦查。对刑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代表国家公诉人出席法庭,指控犯罪,支持公诉。我本人曾多年在刑事检察部门工作,针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决定。

当然,作为执法者,每办理一起案件,在审查证据和犯罪事实方面都要严格执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本着对法律公正,对犯罪嫌疑人负责的职业操守,不枉不纵,坚决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有效地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今天,借天河学院提供的普及法律知识的平台,我会结合刑事案例,讲讲几个常见的刑事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其社会危害性,希望大家能感兴趣。

我们国家是一个讲法制的大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在不断地补充和完善,刑法在国家政权不同时期的需要,进行了几次修改。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典颁布实施,共有条文192条。三十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机构对刑法进行了几次修改,现在的刑法条文由原来的192条增加到452条。这是针对很多新罪名的增加而制定的。

现在我简单介绍一下我国刑法中一些不同类型的犯罪:一、经济方面的犯罪,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的贪污犯罪;行贿、受贿犯罪;挪用公款罪;有说明不清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等。这里指的是由检察院直接侦查的案件。刑法中经济犯罪有27个条文加以规范,还有其他经济方面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局侦查,如:诈骗罪,合同诈骗,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犯罪等。渎职犯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涉及到43个罪名。刑事方面的犯罪是最多的: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等。不一一列举了。

今天我主要讲的是多发而常见的一些刑事犯罪,在讲具体罪名之前,先讲一讲什么是犯罪,它的概念以及特征。

刑事犯罪的概念指的是: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个概念很大,它包括了我国全部的刑事犯罪。实际上一句话也能够概括说明什么是犯罪,“即一切触犯刑法规则的行为就是犯罪”。

再介绍一下刑法的三个基本范畴及关系: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是刑法的三个基本范畴。这三者的关系是:犯罪决定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决定刑罚。

犯罪又有三个特征:

一是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人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损害。

二是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严重违法并经过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构成犯罪。

三是应受刑法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简单讲一下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主要条件是主观意念和客观行为相一致。也就是说犯罪动机和行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动机没有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这也是我们平常说的因果关系,犯罪也同样如此。

下面结合高校今年的一些案例,介绍几种常见的刑事犯罪。

第一、盗窃犯罪

“本罪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占为己有的行为”。这就是盗窃犯罪。那么盗窃价值多少才构成犯罪呢?在我们国家是根据不同地区划分和确定构成盗窃犯罪价值的,广州地区属于发达一类地区,盗窃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追究刑事责任;相对贫困地区属于二类地区,指的是粤北、粤西地区,盗窃价值达到2000元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一种是短期内多次盗窃,其中有一起构成起刑点,其他几起数额相加,处以刑罚。盗窃犯罪是最常见最普遍的一种犯罪,不论是发达的国家或是贫穷落后的国家盗窃犯罪现象都是普遍存在的。盗窃犯罪类型很多:简单列举几种形式的盗窃:一是有黑社会性质操纵下的盗窃,俗称盗窃集团,这种盗窃一般是大型的盗窃活动,都是有组织有分工的共同犯罪:如盗窃国家重点文物,盗窃国家金库等,案件性质严重,影响大,危害性也大。第二种是不甘心手头没钱,因此铤而走险去盗窃公私财物销赃后换取钱用的。第三种情况是被人煽动后自己主动参与一般盗窃团伙的,当盗窃频频得手未被抓获,得利尝到甜头后逐渐上瘾的,越偷越想偷,和吸毒上瘾一样。先简单介绍这三种盗窃形式。

讲一个记忆犹新真实的盗窃案例:八十年代期间我审查了一起十几个犯罪嫌疑人盗窃团伙的案件,他们在一两年内共同盗窃作案三四十余次,盗窃价值数十万元。现在这个数额不算什么,可八十年代这个盗窃价值算是很大的了。他们盗窃的对象一是铁路运输物质,按照分工,部分人爬上货物列车,采取货物列车在运行途中飞车卸货,定点抛赃,下面接应的方法,迅速转移赃物后四处销赃,这种盗窃我们称货盗;第二是入室盗窃居民住宅私有钱财,先派人踩点,确定哪家无人再下手,白天晚上都敢偷,形成有盗窃,有望风,有转移赃物一条龙的方试,老百姓是防不胜防,闹得居民区鸡犬不宁;三是盗窃工厂厂内物资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室财务室内钱财。他们每次作案销赃得款后再根据在作案中各自的作用大小进行所谓的合理分配。得到赃款后各自进行挥霍。我在审查起诉这起案子过程中,认真核对每起作案的证据,依照法律证据规定,最后只能认定他们二十余起作案。在法定时间内审查完毕,我们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十几名犯罪嫌疑人各自都聘请了律师为自己辩护,在开庭那一天,律师们在法庭审判席的左侧坐成一排,与我们公诉人进行针锋相对激列的辩论,由于犯罪嫌疑人过多,法庭审理了两天时间才审理完毕,第三天进行宣判。法庭对主犯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其余的犯罪嫌疑人分别都判处了不同的刑期。判决生效前十天内十几名犯罪嫌疑人没一个人上诉,都服从判决。此案就此了解。

在我接着审查另外一起案子时,我没想到的一件蹊跷的事情发生了,我去看守所提审时碰到这个判了十三年徒刑的主犯,(当时他还没送去劳改场劳改)他居然当着正在放风很多犯罪嫌疑人的面大声的喊着:张检察官你好,你是公正而信得过的检察官,我敬佩你,我劳改释放后回来报答你。在场的所有人都看着我,我当时确实感到有些奇怪,怎么会有这种事情发生?于是我好奇的走进他身边跟他说:是我依法认定你是这个犯罪团伙中的主犯,负全案主要责任,是我把你送上法庭受到法庭审判,法院判了你十三年重刑,(重刑是指十年以上)不短的刑期呀!你应该恨我才是,为什么还要感谢我呢?这不符合常理呀!同学们你们知道他怎么回答我的吗?他说:“你比我聘请的律师说的还好,在法庭上你帮我说到了从轻处罚的情节和理由,当时我很感动,所以我应该感谢你“。我当时感到心里挺热乎,因为很少有赞扬声出至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中。同时也意识到这是我们司法人员应具备的职业基本品德。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虽然威严,但我国法律对年轻人犯罪还是给予一定改过机会的,该从轻的情节我们公诉人应该向法庭提出,同时说明从轻就要依法在量刑上来体现,何况这种普通的盗窃犯罪不同于其他恶性犯罪。于是我冷静的回答他:秉公执法是应该的,你好好改造,重新做人,早日出狱是最好的回报。

这个案例勾起了我的思考,他们当时都是刚满十八岁的成年的人,最大的不超过二十一岁,都处在青春时期,改革开放美好的年代,都是城市长大的孩子,各自家庭经济条件都不差,吃住不愁,家里都供的起他们读书,可他们最高文化不足高中就不再读书了,参加盗窃团伙去搞犯罪活动,讲究吃喝玩乐花天酒地,我真为他感到惋惜!就这样白白浪费了自己的青春。其实在那个年代每个年轻人都可以靠自己的智慧和双手找到一份相应的工作,足可以养活自己,而偏偏要去触犯法律,去尝试牢狱生活,说实话牢饭可真不是好吃的。

关于盗窃犯罪,还有一种是在公共场所扒窃,如商场,候机大厅、候车室内,在旅客列车上,公交车上扒窃,刑法修正案中对此加强了严打,只要犯罪嫌疑人伸手去扒窃他人钱财被逮住,有旁证证实,不管你扒窃多少钱都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今天我讲这个案例也是想问问在座的各位同学,你们知道人活着最害怕的是什么吗?我想同学们会联想到很多害怕的事情,当然这种联想是很正常的。因为你们都是思维正常的人。不为难你们,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吧:我认为人活在这个世界上最害怕的是被限制自己的人生自由。凡是触犯法律被关押起来的犯罪嫌疑人都是这样说“关在看守所里实在是难以忍受,度日如年。在看守所里吃的是什么?你们也可以想象的到。绝对没有大鱼大肉给你享用,也没有小酒给你喝,还禁止抽烟。此外住的是大板子通铺,一床睡一二十个人,臭哄哄的人气味道实在是熏鼻子。监房内铁门紧锁,四五米高才有几个小铁窗,说实话监房内空气确实是不怎么好,外面阳光明媚,监房内却不怎么亮堂,显得有些阴暗。外面是高墙加铁丝网,白天晚上被武装警察看守着。难怪那些被释放出来的罪犯们说,“为人莫犯法,外面的空气格外好,世界真精彩”!好啦,还有很多小细节我就不具体介绍了,你们也不要去尝试就行了。

同学们!今天有这样好的机会来到大学里深造,未考进大学的那些同学们都非常羡慕你们,所以你们一定要百倍珍惜大学的生活,四年的时间在人生的长河中只是一瞬间,很快就会过去的,在此期间应该抓紧时间,抛开一切杂念,把主要的精力集中在学业上。要为自己走上社会长远的发展铺垫一条平坦的道路,就应该学会在竞争激烈社会中所需要的知识。当你们走上社会创业时,回首四年的大学里学到的知识,运用于实践给你们的创业带来的动力时,你们就会感到自豪和欣慰,就会感谢天河学院领导和老师们的辛勤付出。你们都是90后的青年,风华正茂,正是长身体长知识最好的年龄段,把握好自己吧!

大学校园是文明的圣地,一切都应该是高尚而纯洁的,你们现在正处在一个较高层次的教育中。从法律上来说到了大学阶段你们更要继续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是非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远离犯罪。

第二、聚众斗殴犯罪

这种犯罪很容易发生在学校里,都是热血青年、心气旺盛时期,容易感情冲动,有必要讲一下:

聚众斗殴的概念,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我国现行刑法第292条对聚众斗殴犯罪作了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份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什么是聚众呢?我们知道二人不成为众,众是指三人以上。聚众斗殴这种犯罪发生在什么场所较多呢?一是工厂(包括私人企业),其原因是为哥们义气而结伙成帮,帮内的伙计谁也不能受欺负:二是学校,斗殴的原因就多种多样了:有老乡帮派形成老乡抱团势力;三是社会上的江湖义气,称兄道弟为友帮忙报复对立面的。不论什么原因,法律规定,只要聚众斗殴严重破坏了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就构成聚众斗殴犯罪,对首要份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追究刑事责任。据我了解有些学院学生中也发生过聚众斗殴现象,我只是说现象而已。其原因一是为“恋爱争夺异性”,老乡帮老乡引起打斗。二是宵夜醉酒一时冲动称英雄打人的,把对方打的头破血流上医院缝了几十针的。我要问的是,参加聚众斗殴的同学们在你们参与斗殴的时候,想没想过这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想没想过斗殴后的法律后果呢?我认为,参与斗殴的同学们都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不计后果。试想一下,如果在斗殴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怎么办?这种斗殴的性质就会转变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了。所担负的就是重罪责任。那是要判重刑的。不是吓唬谁,因为斗殴后的结果谁都是难以预料的。这种犯罪后悔的教训太多了,都是因为为了一时冲动毁了自己的一生,很不值得。犯罪事件发生在学校内学生身上,这是令学校领导十分担忧的事,实际上更担心是你们自己的家庭父母、兄弟姐妹。常言说得好:儿行千里母担忧!每个学生父母完好的把你们送进大学,都希望你们能学成而归,光宗耀祖,父母也为你们骄傲、自豪!如果你们犯了事,家庭父母的期望落空,做父母的又怎样来承受?

大学校园应该是文明的圣地。大学生应该是高品位高素质有远大理想的志者,打架斗殴这些事件根本不应该发生在大学校园里。同学们都知道社会上有这么一句流行语“冲动是魔鬼”,这比喻恰如其分,据我多年来办案摸索出一点体会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的瞬间,智商为零,往往行为过后才会回归正常,但为时已晚,追悔莫及了!

我想说的是,哥们义气要讲,但要把握友情的底线,不违背道德,不违背法律。能够把握住这一点,你就是个真正有智慧的男人。还有就是帮老乡同学“争夺异性”这种事情不多见,抢夺女朋友,今后能幸福吗?大学里男女恋情是正常现象,爱情这东西是有些神秘,摸不着,看不见,他只是一种心灵的感应。爱情是双方的事,不能强求,关键还是要讲究一个缘分。有缘分恋爱谈得好,能够促进男女双方的学习,谈的不好就会心烦意燥,事事都不顺,到时候完成不学业毕不了业就麻烦了。好了不扯远啦,这是你们年轻的事,你们都懂得的,希望你们都幸福!翻过这一页吧。

第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伤害犯罪

伤害罪的概念: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罪有故意伤害和过失伤害,今天我们只讲故意伤害。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确定轻伤或重伤是由法医依照伤情标准进行鉴定的,一般医院不具备这种鉴定资格,必须经确定有法医鉴定资格的医院鉴定后才合法。

伤害犯罪的起因是人们在遇到不高兴事的时候,情绪波动非常厉害,容易产生思想上极度愤懑!在这种情况下丧失理智的伤害发泄行为就会发生。伤害的原因很多,有参与赌博欠债不还的伤害;有为朋友雇请去帮忙打斗的伤害;有为情所困的伤害。在这里我举一例为情所困得伤害,因为这是我亲自办理过的一个案件。

案情是这样的:有一对男女青年职工相好了,男子比女子小三岁,俗称“姐弟恋”,男子长的很帅,从相貌来看男子胜出很多,相处两年以后,男子对女子倾心爱慕并多次向女方表达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女方没有反对但也不明确表态,并经常还和男子相处在一起,当时他们俩的关系也被单位所有的朋友们公认了。到了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的年龄,男子主动向女方提出结婚时,女方却说对不起,我早就想跟你说我们俩在一起不合适,我一直把你当弟弟对待,我不能嫁给你,请你谅解!这当头一棒把男子给打懵了,对于男子来说,这是一个多么无情的打击呀!这几年的感情付出真是一江春水向东流了。之后男子非常的苦闷,陷入情困之中无法自拔,也不知道怎样解脱自己。我说他真是太痴情了,也可以说感情太纯真了。一段时间过去后这位帅男突发奇想,一种奇怪的念头产生了,破她的像,再去照顾护理感动她,使她回到自己的身边。由于这位男子平时不学法,当然就不懂法,也不知道这是犯罪的念头,冲动占居了整个脑海,因此采取了法盲的行动。在一个夜晚,男子以还书为由到女子单身宿舍约女子出来,在楼梯间灯光很暗的地方,趁其不注意时男子用刀片划破了女子的整个脸部,然后马上送其上医院治疗,在医院时,男子主动电话向公安机关自首,公安人员立马出警赶到医院将其带走,没想到陪护不成反被关进看守所进行审查。在法定时间内侦查完毕,经法医鉴定后公安以故意伤害重伤罪向我们检察院报请批准逮捕,我们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审查后批准逮捕了他,起诉时我承办了此案,在审查阶段我提审了这个犯罪嫌疑人,问他“你为什么要采取这种违法又愚蠢的手段伤害你心目中所爱的人?这是严重触犯法律的行为呀”。他说“我太爱她了,我没想到结果会这么严重,原来想破了她的像,别人也不会要她了,我再对她百般好,让她回心转意回到我的身边”。听到他这样的回答,我真是无语,面对着这么一个很多美女追求的帅哥,家庭独子,自己在单位工作积极肯干,人员又好的人,今天怎么就沦落到这种地步,他的想法和行为如此天真幼稚!重伤犯罪将要处以重刑呀!法院开庭那天,犯罪嫌疑人的母亲来到法庭,一场动人的情景出现了,母子相见四目相对,许久没见泪流满面,对视了很久后,儿子先开口说“妈你怎么来了”他妈回答“儿子我来看你来了”之后没再说话只是失声的痛哭。在现场的人无不为之而感动和抱以同情!说实话我是本案的公诉人,看到这个情景,当时心情非常沉重!心里的想法是一定要慎重开好这个庭,要让犯罪嫌疑人和旁听的观众懂得不学法,不懂法,犯了法都不其所以然的道理。在法庭审理后法院判决前我代表检察机关客观地分析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思想动机和危害结果,谈到了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和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生平中无前科劣迹、又是初犯,建议法庭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他聘请的律师也完全同意我的发言。判决前法庭合议庭充分采纳了我公诉人的意见,最后法庭判处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三年的轻刑。因为考虑到他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的情节,因此在重刑起刑点五年以下判的刑。当犯罪嫌疑人听到判决后哭了,哭的是没想到司法机关给了他从轻判处!审判长宣布闭庭!此案了结。同学们可能还会在想,被害人女方后来怎么样了?会不会真的被感动折回嫁给他?不会有这种可能的。

从这起案例来看我们应得到什么样的启示呢?

1、我认为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学习法律、懂得法律,遵守法律,因为我们国家是一个讲法制的国家,所有的公民都应该在宪法规定内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为所欲为。

2、年轻人要树立好正确的恋爱观,爱情是讲求一个缘分的,心胸要宽,要学会不是我的就放弃,要选择适合自己的对方,大家都知道强扭的瓜不甜,一切顺其自然就好。

3、学会遇事冷静,自我调节好心态,宽以待人,不要冲动行事。常言道“一失足成千古恨,一步之差悔终生”!稳重点好。稳重点不容易出意外。

第四、毒品犯罪

常见的毒品有:冰毒、海洛因、摇头丸、K粉、麻古、咖啡因、三唑仑、吗啡、鸦片、大麻、杜冷丁、可卡因等。有些毒品是医院用于麻醉止疼用的。

毒品犯罪的形式很多,其中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品犯罪在刑法实体法中有很多条文是毒品犯罪的量刑条文。条文就不具体介绍了。这些年来我们国家加大力度打击毒品犯罪,捣毁了很多地下制毒工厂,对那些罪大恶极的毒品罪犯也枪毙了一批。一谈到毒品问题同学们就会想起过去书本上学过的清朝鸦片战争1840年广东虎门林则徐禁毒事件,焚烧了大量的毒品,那次禁毒是非常成功的。可时隔了这么多年到现在仍然毒品泛滥,毒品犯罪已成为国际性的大难题。目前已成立了国际禁毒组织,国际联手也捣毁了很多毒品加工厂,金三角地区也不再是唯一盛产毒品的基地了,从罂粟提炼成大麻,鸦片,海洛因已发展到化学成分制成的冰毒(学名甲基苯丙胺),这种冰毒威力实在是太大了,比海洛因毒性还要强,一吸就上瘾,最后的结果大家应该知道。是一条不归之路,死亡之路。

毒品为什么根除不了呢?最根本的原因是那些大毒枭和贩毒分子敌视社会,故意毒害人类,毫无人性的利用各种毒品为自己谋取暴利。据我了解大毒枭自己是不吸食毒品的,因为他更知道毒品的厉害。丧尽天良,自己赚大钱去毒害人类。

我记得前些年报道了有一位年轻的男记者,想彻底揭穿毒品到底有多厉害,冒着生命危险进行亲身试验去接触毒品,他记录了从开始吸食毒品到最后死亡的全过程,一步步陷入绝境,其结果是根本无法抗拒对毒品的依赖,由此而献出了年轻的生命!留下了一个宝贵的全程记录本,这个事例告诫人们不要去沾染毒品。这不是一般血的代价,而是生命的代价!

前些年我们办理了很多的毒品案件;以运输毒品案件为多数,毒贩主要目标盯在一些没有职业的人或社会上的混混身上,还有进城打工文化不高的人身上,男女都有,只要你帮着从甲地运送到乙地让接头人接到毒品,就给你高额运输费用。运输毒品主要是乘火车、乘长途公交大巴或轮船。运输毒品的方法很多:有贴身绑在肢体上用衣服遮掩的,有藏匿在残疾人假肢中的,有把鞋底挖空藏匿的,有藏匿在行李中放在别人座位下的,五花八门方法太多了。更隐蔽的是体内藏毒,空肚子吞咽很多小包包扎好的毒品,从甲地到乙地,路途中只喝水不进食,强忍着饥饿,到达目的地后才进食排泄出来,清洗干净后交货,这就是体内藏毒的特点,这种携带毒品的方法危险性很大,在路途中一旦包扎袋破裂,融化在胃里毒性极强,很快就会造成人死亡。我们在办理毒品案件中曾遇到过毒品破裂的情况,缉毒警察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后立即送往医院作胃部开刀手术将毒品取出,保全了犯罪嫌疑人的生命。运输毒品方法虽多,但始终逃脱不了缉毒警察犀利的眼睛。我在审查毒品犯罪案件中,曾经问过很多不同的男女犯罪嫌疑人“你们明明知道运输毒品是严重犯罪行为,为什么还要去冒险,不怕被枪毙吗”?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回答是干这个事来钱快,能赚很多钱。他们根本不去想这是在搏命。

既然谈到毒品犯罪问题,我来告诉大家,多少数量构成毒品犯罪,毒品种类很多,这里只讲海洛因:

携带运输海洛因达到1克以上构成运输毒品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公安人员在犯罪嫌疑人身上或家中搜出10克海洛因就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贩卖海洛因不足1克就构成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制造毒品数量是无法估量的,性质更严重了,那是属处以重刑的范畴。

我想提醒各位同学,毒品这个东西千万不要去碰它,一旦沾染上它那就意味着自我毁灭,我们知道演艺界男女影视明星、体育界明星、商业界有钱人、很多人都是栽倒在毒品上,毁了终身的前途,这都是有钱作的怪!奋斗一生,毁于一旦。毒品的危害大到它能让人丧失理智,六亲不认、它能让你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如果同学有兴趣在互联网上搜索一下吸毒案例,你就知道毒品的危害有多大。

总之给同学们一句话,远离毒品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第五、诈骗犯罪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诈骗犯罪也不断的在滚动翻新,从过去人与人正面接触的原始诈骗方法发展到今天的电信诈骗,跨国网络诈骗,诈骗种类很多,有生意诈骗,财产诈骗,婚姻诈骗等。诈骗犯凭着三寸不烂之舌,可以把人忽悠得天旋地转,上当的人真是比比皆是。往往上当的人是头脑简单,鬼迷心窍,想入非非,总梦想着天上掉馅饼下来。

什么是诈骗犯罪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为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造规定。

解释一下:广东省定数额较大是六千元,数额巨大是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是五十万元。全国各地标准都不一样,我们是执行广东省的标准。

前些年我们办理了很多铁路货场诈骗案,诈骗犯利用虚假的提货单骗取了仓管员的相信,提走了上百吨的铝锭、铅锭和钢材。当真货主来提货时物品早被提走了,只好报案。公安机关出警查获犯罪嫌疑人后,送我们检察院批捕、起诉,法院对犯罪嫌疑人都判了重刑。敢于诈骗铁路货物的犯罪嫌疑人绝不是一人所为,基本上都是团伙作案。因为诈骗到大批的货物后不易囤放。涉及到快速转移和快速销赃的问题,所以团伙作案运作很快,一两个人是很难完成的。这是诈骗国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诈骗个人钱财单个作案比较多,诈骗个人钱财数额相对较小,但也有大额的。被骗的人心急如焚,捶胸顿足,血汗钱呀,瞬间就没了,报了警也很难追回,因为诈骗犯游动性大,一般没有固定的居所。如果是电信诈骗或是网络诈骗,面都没见着就把你的钱骗走了。说到诈骗犯罪,我提醒各位同学们,金钱是来自不易的,你们读书的费用主要是靠父母的支助,家庭经济条件差点的父母亲在家省吃俭用,口里省出来的钱供你们读书,真是可怜天下父母心!做父母的为儿女操心一辈子无怨无悔。我相信每个同学都不会忘记父母的爱,做儿女最好的报答就是优异的成绩和一片孝心。你们做到了这一点,父母就知足了。看好父母给你们的钱和物,不要被别人的忽悠把你们的钱物骗走。好事不会凭空而来,天上是不会有馅饼掉下来让你捡的。

好啦,以上我给同学们讲述了我国刑法中什么是犯罪,举例讲述了盗窃罪,聚众斗殴罪,伤害罪,毒品犯罪,诈骗犯罪。为什么讲这几种犯罪呢?因为这几种犯罪在你们身边是很容易发生的,目的是让你们加强对法律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下面我简单讲一下近些年来在我国某些高校内发生的一些触目惊心地大案,从中可以警示我们远离犯罪,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案例一、2004年2月马加爵故意杀人案轰动了全国。

马加爵,男,1981年出生,广西人,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生,残忍的杀害了四名同学,历经了28天的逃亡生活,在海南三亚市被公安机关抓获。2004年4月22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马加爵死刑。同年6月1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执行死刑。被枪毙时年仅22岁,短暂的人生。据说马加爵年幼时是个勤奋的孩子,读书学习很用功,只因人与人的心理状态不同,心胸狭隘又自卑,上了大学后不知道怎样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听不得反面意见,为一点琐事就与同学们积怨,解不开心结便产生报复杀人念头。心胸狭隘到了极点,采取其残忍的杀人手段结束四条人命来解决心中的积怨,杀红了眼,真是成了杀人狂徒。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国法不容,不杀不足以平民愤。马加爵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血的教训告诉我们每个人,做人要学会阳光、活泼、豁达开朗,学会和谐共处,广交朋友,不要树敌,学会自己吃点亏不是坏事,做好人总会有好报的。

案例二、药家鑫,男,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的女子张某撞倒。药家鑫怕张某记住自己的车牌而被告发,遂起杀人灭口之心,拔出刀对张某连刺六刀,将其活活的刺死。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药家鑫本来可以保住自己生命的。交通法规定交通肇事后应立即报就近交警部门由警察来处理,任何人不准破坏和毁灭现场。如果当时自己下车将被撞的张某送进医院进行抢救,被害人也不会死亡。然而药家鑫非要杀人灭口,凶狠地连刺六刀,将无辜的张某置于死地。案发后药家鑫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减轻他的杀人罪责。其手段十分残忍,滥杀无辜。民愤极大。药家鑫最后落得个罪大恶极,国法不容,罪该判死。

案例三、李启铭、河北传媒学院毕业生。

2010年10月16日晚9时许在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内醉酒驾车,将陈某某和张某某两名女生撞飞,导致张受伤,陈死亡。后被闻声赶来的保安和学生截获,李启铭叫嚣道:“有本事你们去告我,我爸爸是李刚”。我爸爸是李刚迅速成为当时全国最火的流行语。李刚也被网友封为了“四大名爹”之一。太滑稽了。李刚怎么啦?李刚有什么了不起。真是荒唐!

2011年1月30日,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启铭醉酒驾驶,致人1死1伤,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庭鉴于李启铭家属积极赔偿死者46万元,伤者9.1万元,取得对方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

李启铭醉酒驾车构成交通肇事罪,虽然造成1死1伤的严重后果。但由于主观上不是故意杀人,因此在处罚上与故意杀人罪性质上是有根本区的。

由于时间关系,校园犯罪暂时就讲这三个,因为这是比较典型的案例。

好啦,以上我结合案例讲述了我多年来办案的体会,又简单列举了几起近些年来几所大学里发生的惨案案例,希望同学们引以为戒,加强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学习法律,懂的法律,用好法律,更好的运用宪法赋予我们的各项合法权利。当然,前提条件是自己首先要做好一个守法公民。希望同学们在这块纯洁的大学校园里真正学到适应社会所需要的知识,有了真才实学 毕业后走上社会可以游刃有余的展示你们各自的才华。

最后我送给同学们几句话:

三样东西一去不复反:时间、生命、青春;

三样东西毁掉一个人:脾气、傲气、小气;

三样东西永不放弃:童真、理想、希望;

三样东西最无价:爱情、善良、友谊;

三样东西最无常:成功、财富、梦想;

三样东西交朋友:诚信、奉献、无私;

三样东西得到快乐:知足常乐、助人为乐、自得其乐。


请同学们学会求真务实,高调做事,低调做人,在此预祝每个同学都能顺利的完成学业,幸福快乐!占用了你们的宝贵时间,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