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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违纪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6日发布部门: 字体大小:

第一条为规范党员违纪处理程序,准确、及时处理党员违纪案件,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员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三条给予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违纪党员应参加支部大会,由党总支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纪委审查后,由学校党委批准。

第四条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应按下列要求做好召开支部大会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党支部将主要错误事实材料交违纪党员本人确认并签署意见。本人拒不签署意见的,由党支部作出书面说明。党支部形成调查报告,并对违纪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端正态度、提高认识,并听取违纪党员的说明和申辩。

(二)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召开支委会,通报违纪党员的违纪违法情况,介绍纪检监察部门的审理意见,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支委会经过充分讨论,交流情况,统一思想,达成共识,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确定召开支部大会的方案及时间、地点、内容、记录人等,制定解决支部大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的预案,并通知本支部全体党员及违纪党员出席。

(三)支部书记或委托支部负责相关工作的委员与违纪党员进行一次面对面的谈话,全面掌握其思想动态,帮助其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并告知其有权参加支部大会为自己申辩,听取他本人对党纪处分的意见。

(四)对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的违纪党员处分的讨论,在支部大会召开前各党小组要先召开会议,统一思想认识。

(五)支委会根据违纪党员的错误事实材料及所犯错误的性质,按照有关规定,讨论、酝酿处理意见,并研究起草处分决定(草案),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六)及时与上级党组织沟通联系并向其报告会议准备情况。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派员参加会议,予以指导。

第五条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给予违纪党员处分问题,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违纪违法的,党支部召开大会讨论给予其党纪处分时,可由支部副书记主持会议,上级党组织必须派员参加;未设副书记的党支部,应由上级党组织派员参加并主持会议。本支部党员因病、因事等无法出席支部大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党员因故确实不能到会的,党支部应在支部大会召开前征求其对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的意见。党员未按要求参加支部大会,也未通过其他方式向党支部表明意见的,视作放弃发表意见和表决权利。

第六条党支部讨论决定处分违纪党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召开支部大会时,参会党员人数必须达到本支部应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如无特殊情况,应当通知违纪党员参加,并告知本次会议内容。

(二)在支部大会上,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读违纪党员的错误事实材料和支委会起草的处分决定文稿,提交到会党员讨论。在讨论中允许违纪党员申辩和做出检查,支部应指定专人做好记录。

(三)到会党员对违纪党员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深入分析违纪问题的错误根源和严重危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正式表决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支部大会表决通过处分决定的票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人数的一半。

(四)支部大会后,由支委会整理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

(五)向党总支报送相关材料,包括党支部对违纪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违纪党员的书面检查或不同意见、支部对不同意见的说明等。

(六)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相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后向学校纪委报送有关材料,学校纪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批复或报学校党委审批。

(七)给予违纪党员处分决定的批复下达后,党支部应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并通知本人参加。

第七条当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形成的决议与党总支、学校纪委和党委作出的处分决定中的处分意见不一致时,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必须服从、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上级党组织正式作出处分决定后,受委托宣布送达处分决定的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向本支部的全体党员及违纪党员本人宣布,并将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党员。

第八条受处分党员对处分不服或对给予本人的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通过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诉的,支部委员会应当迅速转递给作出处分决定的上级党组织,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要给予批评教育。

第九条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如果处分不当,经复议或复查需要改变或撤销处分的,由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办理。

第十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察看期满,事实证明已改正错误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支部大会讨论后,由支部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经逐级审议后报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批准。本人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开除党籍,由所在支部作出开除其党籍的处分决定,经逐级审议后报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批准。

第十一条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决定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给予违纪党员的处分材料由学校纪委存档,处分决定同时送达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以及党员所在党组织。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