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集体领导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学校纪委议事制度,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实现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纪委会由全体纪委委员参加,是纪委的议事决策机构。
第三条 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纪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学校重要纪检监察事项。
(三)切实履行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议事决策质量、效率和水平。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学校党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制订贯彻实施意见和办法。
第五条 选举纪委书记、副书记,报省教育工委批准。
第六条 研究讨论学校纪委向上级纪委、学校党委和其他领导机关、部门的重要请示和报告,研究讨论学校党委要求纪委会提出意见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研究讨论有关重要信访举报、纪律审查及党员申诉情况的处理意见,以及对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处理、处分的意见。
第八条 研究讨论学校纪委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专项工作部署等。
第九条 研究讨论纪委自身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条 其他需由纪委会研究讨论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议召开
第十一条 纪委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2-3次,如遇重要问题或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纪委会议题经纪委办公室征求纪委委员意见后提出,由纪委书记确定。纪委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并负责做好会议签到、会议记录工作,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纪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因故缺席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涉及表决事项时,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委员因故缺席,须于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四章 议题的审议表决
第十四条 纪委会议题一事一议,应由相关议题负责人作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与会人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决定方案和意见。会议列席人员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会议需要作出决定或决议,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意见基本一致时可采用举手表决,有意见分歧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六条 会议酝酿讨论过程中,如果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作出决定时,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付诸表决或暂缓决定的意见。会议进行表决时,各位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第十七条 纪委会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或其亲属,有关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十八条 纪委委员须坚决执行纪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需调整原决定或决议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经纪委书记同意后可列入下次纪委会复议。
第十九条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纪委会决策又无法立即召开纪委会讨论研究的,可由纪委书记授权纪委办公室处置,事后应及时向纪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纪委会决定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督办,办理情况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一条 纪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六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二条 纪委会与会人员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对纪委会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未改变前,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第二十三条 纪委会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讨论决定的内容,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以及带有保密性质和未正式传达、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外传。研究违纪案件的立案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的有关材料,会后由纪委专人负责收回。对违反本条规定者,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纪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涉及纪委委员本人或其亲属,纪委委员本人应回避。
第二十五条纪委会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有关改进会风的要求,集中精力开好会议。纪委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或不能按时到会,应在会前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纪委会的会务工作由纪委办公室负责并解释,根据天院党委[2019]29号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