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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督查函询约谈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6日发布部门: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改进学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落实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属高校干部约谈工作制度》和《广州理工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学校纪委、监察室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情形:

(一)遵守党的纪律和政治规矩、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不严格的;

(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三)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不力,损害群众利益,导致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个人独断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不执行或擅自更改组织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五)不负责任、工作推诿,本单位或分管工作出现严重违纪违规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或是妨碍他人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给学校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处理问题不当,造成学校财产、经济、声誉严重损失的;

(八)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不严格遵守财经规定,在财务管理和履行经济责任等方面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的;

(九)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活动给学校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其他需要进行督查函询约谈的情况。

第二章 督查

第五条 督查事项办理流程

(一)立项。对于需要督查的事项,由纪委(监察室)填写《督查审批表》(附件1)报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立项。

(二)交办。对已立项登记的事项,纪委(监察室)向承办单位发出《督查事项办理通知》(附件2)。

(三)承办。承办人应按要求及时研究制定工作措施,认真办理落实,准时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附件3)报纪委(监察室)。

(四)办结。纪委(监察室)将《办理结果报告》报校党委审核。未按时办结或不符合办理要求的,进入约谈程序。

(五)归档。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纪委(监察室)及时将《督查审批表》《督查事项办理通知》《办理结果报告》等材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条 督查事项办理时限要求

(一)一般件须7个工作日内办结;急件须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事项,承办人应及时向纪委(监察室)说明情况,可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期总时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七条 督查结束后,纪委(监察室)应当将督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督查事由和督查结果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三章 函询

第八条对教职工进行函询,由纪委(监察室)提出意见,填写《函询审批表》(附件4),报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对教职工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附件5)。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7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条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函询对象的回复材料上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纪委(监察室)综合分析函询对象的回复意见、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后,函询实施部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如涉及问题比较复杂,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则进入约谈程序。

第十二条函询工作结束后,应将函询通知书存根、函询回复材料以及其他有关函询材料等整理并留档保存。

第十三条函询结束后,纪委(监察室)应当将函询对象的基本情况、函询事由和函询结果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四章 约谈

第十四条约谈主体根据约谈对象职级和岗位确定,约谈人应当不少于2人。

(一)约谈对象为学校中层正职的,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约谈,必要时可委托约谈对象的分管校领导组织实施。

(二)约谈对象为学校中层副职的,由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约谈。

(三)约谈对象为其他干部或职工的,由学校纪委、监察室专职工作人员或约谈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四)学校党委、学校纪委、学校监察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约谈主体。

第十五条对教职工实施约谈,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约谈须履行审批手续。凡须进行约谈的,由纪委(监察室)提出,填写《约谈审批表》(附件6)并提交约谈提纲,对约谈对象为学校中层正职的,须经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其他约谈对象的,报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纪委(监察室)向约谈对象发《约谈通知》(附件7),告知约谈的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做好约谈准备。必要时通知被约谈人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由约谈人按照约谈提纲和要求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

第十六条 约谈应在纪委(监察室)办公场所进行。纪委(监察室)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约谈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 对教职工进行约谈,纪委(监察室)应当告知其分管校领导或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的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核实了解的情况;

(二)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或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约谈人根据约谈情况,对约谈对象提出相应要求。

第十九条 约谈对象对约谈的问题回答模糊、解释不清,或者整改措施不具体的,纪委(监察室)可以再次约谈。

第二十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纪委(监察室)应当做好约谈记录,约谈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约谈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及职务等;

(二)约谈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进行约谈的日期、地点;

(四)进行约谈的事由;

(五)约谈具体内容;

(六)其它需要记录的事项。

约谈记录应当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就约谈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并于7个工作日内报纪委(监察室)。约谈对象有需要进行整改的问题的,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上报的书面材料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 约谈结束后,纪委(监察室)应当将约谈对象的基本情况、约谈事由和相关约谈内容向校党委汇报。

第五章 纪律要求及结果处理

第二十三条督查函询约谈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严守保密纪律,对相关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督查函询约谈对象或者为其通风报信;

(二)严守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得借机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督查函询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

(三)与督查函询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督查函询约谈对象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按照纪委(监察室)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督查函询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诬陷他人。

第二十五条督查函询约谈后,如所涉及的问题不存在,可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

第二十六条督查函询约谈后,所涉问题存在违纪违规情形,则转入党纪或行政处分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督查函询约谈后,所涉问题存在违反法律的情形,则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督查函询约谈结果虽未达到违纪违规处理程度,但本人确有严重过失的应当提交人事处,人事处将督查结果作为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干部考核和提拔任用的参考。  

第二十九条 督查函询约谈结果虽未达到违纪违规处理程度,但本人确有严重过失的应当提交绩效办,在绩效考评中对被督查对象或所在单位相应给予减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