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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2日发布部门: 字体大小:

为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方便党员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党员因升学、就业、调动工作、参军、招工、挂职锻炼或其他原因外出,地点或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因会议、实习、访学、考察或其他原因外出,地点或单位相对固定,时间在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党员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也应当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凭据《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第二条  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

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应由其所在基层党组织(含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下同)或上级党组织办理。党支部不能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

(一)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权限规定:

1、校内各基层党组织具有与校内其他基层党组织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

2、广州理工学院党委组织部具有与广东省委管辖的党委(工委)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

3、广东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具有与广东省外下述组织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

(3)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

(6)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

(7)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

(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

(9)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二)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证明信或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权限规定:

广州理工学院党委具有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市(地、州、盟)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及上级部门接转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

第三条  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3、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录的有关内容。

4、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第四条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2、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3、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4、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五条  对党员的基本要求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条  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流程

1、新生入学、教工入职时,党员须在报到2周内将《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学校党委组织部。

2、学校党委组织部仔细审核新转入党员所持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特别是应符合转移和接收权限规定。

3、学校党委将回执联邮寄或传真至党员转出前的基层党委。

4、学校党委在“广东省党务信息管理系统”完成调入党员信息的填写。

5、学校党委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按照抬头分类整理、留存。

第七条  转出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流程

1、党员本人询问对方单位的接收要求,由基层党组织登陆《广东省党务信息管理系统》的“组织关系转接--组织关系转出”界面,填写相关信息,提交转出申请。

2、党支部负责同志汇总相关情况提交给院系党组织组织员(此步骤适用于毕业生集中办理阶段)。

3、基层党组织组织员审核信息,提交党委组织部。

4、党委组织部审核通过。

5、基层党组织打印并发放组织关系介绍信,做好签领登记,并留下第一联存根妥善保存,待回执传真或寄回后贴在存根联上。

6、基层党组织将组织关系转出相关凭证存入工作档案,妥善保管。

第八条  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办理的流程

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凭证包括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两类。

1、有党员持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到我校工作或学习的,基层党组织查明情况属实、接转权限适当的,将外来流动党员编入一个党支部,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监督他们按时交纳党费。

2、我校有个别党员流动外出的,时间在3至6个月,地点或单位相对固定的,开具党员证明信;时间、地点和单位都不能固定的,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首先,基层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说明流动党员管理要求,留下有效联系方式,向党委组织部提出申请。然后,党员持基层党组织的申请到组织部开具党员证明信,或发出《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九条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一般原则

1、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其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组织关系转出后,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跟踪联系,督促党员本人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对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问题和困难的,要协调接收单位党组织及时予以解决。由于接收单位发生变动等客观原因,导致组织关系介绍信逾期的,自党员组织关系转出之日起6个月内,基层党委可根据党员本人提供的原凭证重新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

2、对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学院就业管理部门已经同意其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暂时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经本人向所在院系党组织(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申请,可将组织关系保留在所在院系党组织(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并由所在院系党组织(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向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其间,符合转出条件的应及时转出。对超过2年的,基层党组织应与党员联系,根据其工作或居住情况转移组织关系;因特殊情况确需继续保留组织关系的,由党员提出申请,经基层党组织同意,可适当延长保留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在组织关系暂留学校期间,已毕业党员(不含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应按时交纳党费,积极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预备党员要定期提交思想汇报,及时提交转正申请。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3、出国(境)留学党员,可将组织关系转入档案所在地党组织,也可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保留在学校的,在出国(境)前,应提交保留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说明学习地点、时间、留学方式、联系方式、境内联系人等情况,经院(系)党组织审批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出国(境)期间,要及时与学院党组织联系。归来后,依据有关规定,积极申请恢复组织生活。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毕业生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